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律师先后代理对立双方被认定根本违约,退还全部律师费并赔偿利息
长条桌 · 2026-10-10
本栏目案例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案例检索平台),忠实转述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
一、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1日,原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因与市某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一案,聘请被告的律师出庭代理;被告接受委托,指派宋某莘律师担任该案第一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被告应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原告应向被告缴纳办案手续费1000元、标的费43万元。
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宋某莘律师在该院受理的欠款纠纷案中作为原告(该案被告)的代理人。2001年3月2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宋某莘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4日,法院判决原告偿付市某公司工程款23,198,808.50元。
该案生效后,市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分别被相关法院查封,遂经市某公司申请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并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2003年4月28日,被告又与市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鉴于市某公司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已被中止执行,市某公司欲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被告指派宋某莘律师担任市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一案的执行代理人;执行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供证据、执行和解等;代理费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2005年4月及8月,宋某莘律师作为市某公司的执行代理人至法院参与了该案的执行程序。执行期间,经法院对原告财产强制拍卖,市某公司受偿了部分欠款;宋某莘律师与市某公司的代理关系于2005年8月终止。
2007年7月2日,原告以被告指派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既代理己方又代理对方为由,向上海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双方协商未成,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3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聘请律师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01年10月31日以现金支付被告部分律师费5万元,剩余律师费38万元于2003年4月10日以转让案外人位于杭州的房产予以清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3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07年7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4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告既代理原告,又同时代理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显然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相关的附随义务。由于『不得双方代理』不仅仅是诚实信用规则之使然,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是明令禁止的,被告该项违约行为严重背离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属根本违约,应承担退还全部律师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裁判要旨
「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系委托代理合同,该类合同履行的效果与否取决于代理律师与当事人间所形成的信赖关系,而律师与当事人建立良性的信赖关系有赖于律师的忠诚义务。律师的忠诚义务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除非当事人间存在特别约定,律师在其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所有场合,都负有而且仅仅负有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对方当事人的限制,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联索引
案例库标注的关联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3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条)。
五、这起案例提示了什么
第一,对委托人而言,委托律师时值得留意「利益冲突」这一环。本案中,同一家律所先受委托代理一方应诉,其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指派同一名律师代理强制执行,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附随义务、属根本违约,判决退还全部律师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委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前,可以主动了解承办律师及其所在律所是否正在或曾经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二,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而言,案例要旨明确了忠诚义务的边界: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所有场合,都负有而且仅仅负有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义务,其中包括不得同时代理对方当事人。建立并留存利益冲突审查记录,是这一义务落到实处的常规做法。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本案适用的法律版本与具体案情均有其特定背景,案例库标注的关联法条亦同时列明了当时施行的法律条文,读者不宜脱离案情直接套用结论。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119-003
副标题:诉讼代理合同中律师的忠诚义务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合同)
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诉讼代理合同;律师;忠诚义务;违约责任
审理程序:二审
一审: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2010年2月1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2010年6月1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如需核对原文,可在该平台以入库编号「2024-08-2-119-003」或案例名称检索查阅。本文中的当事人名称均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如果你日常需要批量管理案件与卷宗、跟踪开庭与期限、集中归档证据材料,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提供案件管理、期限提醒与卷宗整理等基础工具,可作为办理案件时的辅助。
——
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进入长条桌咨询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