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协可作为适格被告

长条桌 · 2026-10-12

本栏目案例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案例检索平台),忠实转述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

一、基本案情

刘某向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李某存在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审查了相关投诉材料,并经举行听证会查明:该律师事务所存在与不具有律师资格人员王某签订挂靠协议,由王某自行招聘律师代理其承揽案件并收取代理费的情况;期间,该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规定统一收取律师费,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李某在代理刘某案件期间,在未征得投诉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受理法院作出撤诉裁定。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被投诉人「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存在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及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对该事务所处以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被投诉人律师李某存在未征得投诉人同意申请撤诉的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该律师处以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天津市律师协会就其查处情况向刘某作出(律协(2020)通字第10号)《处理结论通知书》以告知。

刘某对该《处理结论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天津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律协(2020)通字第10号处理结论通知书》并重新作出结论;二、依法追究该经办人员责任;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调查核实不全面,事实认定不清,认定主要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原告委托王某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某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并以「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共计14200元,未开具发票、未签订代理合同,并且私自把委托代理事项转给律师李某。在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庭审中,王某在未通知原告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伪造「授权委托书」,以李某为特别授权律师的身份出庭应诉,直接造成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李某未经原告授权,非法获取「授权委托书」,伪造原告签名与陈某旺、王某撤诉,并隐藏裁定书据为己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不顾事实违法作出《处理结论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提出复查申请,被告拒绝受理,至今不给原告提出的复议进行回复。

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其答辩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有权实施行业处分,其权力来源于《协会章程》;被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使用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这一内部文件对行业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以及在对被投诉人作出相关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行政行为。被告非行政管理者,并无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津0104行初10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行初102号行政裁定,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裁判理由

以下引号内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原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四、关联索引

案例库标注的关联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行初102号行政裁定(2021年6月3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2021年10月9日)

五、简要提示

本案的落点是一个程序问题:当事人对律师协会就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由此可以引申两点一般性提示。第一,对投诉人而言,向律师协会投诉后如果对处理结论不服,除继续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二审明确这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第二,对律师与律所而言,本案中律师协会认定的违规事实值得留意,包括与不具有律师资格人员签订挂靠协议、由他人自行招聘律师并以律所名义承揽案件和收取代理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规定统一收取律师费并开具发票,以及代理律师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撤诉。这些情形通常与律师执业规范和律所内部管理直接相关;日常办案中把委托手续、收费与发票、代理权限变更、当事人沟通与授权记录做扎实,是降低风险的常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案例库「关联索引」照录的是本案裁判时对应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后续如有修改,条号可能相应变化,检索核对时建议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案的审理焦点限于受案范围与被告主体资格,案例库原文并未对投诉所涉实体争议作出认定,读者不宜脱离案情直接套用结论。若遇具体纠纷,建议结合自身证据与相关文件咨询专业律师。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刘某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
入库编号:2023-12-3-015-002
副标题: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行政)
案由:行政处理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理;受案范围;律师协会;驳回起诉
审理程序:二审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行初102号行政裁定(2021年6月3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2021年10月9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可在该平台以入库编号 2023-12-3-015-002 检索核对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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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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