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软件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不属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长条桌 · 2026-10-14

本栏目案例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案例检索平台),忠实转述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罗某创建案涉某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

2021年1月20日,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密码并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罗某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案涉网站和APP未告知个人信息收集政策,强制收集罗某手机号、用户画像等信息,并超范围使用,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同时,案涉网站未经允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扰其私人生活安宁,侵害其隐私权。为知晓某科技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情况,以确定删除范围,罗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请求,某科技公司依罗某请求提供相关资料,但罗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不够及时、不够清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900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个人信息为其合作的线下体验店所收集,其并无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罗某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其经营的案涉网站和APP提供的服务,需要根据不同用户需求,为用户推荐合适内容,即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是其网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务,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是提供服务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户个人同意。而且,罗某主动填写信息,实际系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为。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罗某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关于罗某名下两部手机号码及其用户画像信息、账号密码信息、订单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和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以下引号内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原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

「其一,从相关行业规范来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2021〕14号)明确规定,学习教育类APP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以此为参考,案涉APP作为学习教育类APP,其基本功能服务并不包括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由此,某科技公司以其业务模式系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是其提供服务的基础,没有依据。」

「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案涉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界面要求用户提交职业类型、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相关信息时,未提供“跳过”或者“拒绝”等选项,也未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替代性登录方式,使得用户提交相关信息成为登录的唯一途径。」

「综上,某科技公司在不具有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事由情况下,未经同意收集罗某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侵害罗某个人信息权益。」

三、裁判要旨

以下引号内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裁判要旨」部分原文:

「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

「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关联索引

案例库标注的关联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1日)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8日)

五、简要提示

本案的落点是一个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问题:注册一个应用或网站账号时,被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信息,不填就无法继续登录,这算不算「已经同意」了?

这则案例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裁判要旨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只有不处理有关信息会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时,才可以认定为所需。

对普通用户来说,可以留意三点。一是注册或登录时看看有没有「跳过」「拒绝」或者其他替代登录方式;如果没有,而被要求填写的又和核心服务关系不大,这种「同意」未必成立。二是对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可以依法提出查阅、复制、删除等请求,并保留申请与回复的记录。三是遇到不明来历的营销短信或来电,注意留存截图、通话记录等材料,便于日后主张权利。

对应用和网站的运营者来说,需要把「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和「业务上想要」区分开。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个性化推荐为由,在登录环节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把「不同意收集就登录不了」做成产品设计,反而可能让收集行为失去合法性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案例库「关联索引」照录的是本案裁判时对应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后续如有修改,条号可能相应变化,检索核对时建议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若遇到具体纠纷,建议结合自身证据与相关文件咨询专业律师。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18-2-008-001
副标题:(案例库未标注副标题)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民事)
案由: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关键词:民事;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案例库原文关键词列项中另含「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一项,此处照案例库原样表述列出。)
审理程序:二审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1日)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8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可在该平台以入库编号 2025-18-2-008-001 检索核对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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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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