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离婚前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能被少分或不分

长条桌 · 2026-10-15

本栏目案例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公开原文。以下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与关联索引,均为对案例库公布原文的忠实转述或直接引用,不作演绎、推测或补充;加引号的内容为案例库原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二、裁判理由

以下加引号的内容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原文: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库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了裁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是: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三、裁判要旨

以下加引号的内容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裁判要旨」部分原文: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关联索引

案例库标注的关联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五、简要提示

这则案例回答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夫妻感情出问题、准备离婚的时候,一方把共同存款悄悄转走,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库公布的裁判要旨给出的答案是: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裁判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本案有两处值得注意。

一是「钱去哪了」要说清楚。本案中,一方主张被转走的钱用于家庭开销、又改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其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也就是说,家庭共同财产出现异常大额转账、取现时,能否对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证据,往往直接影响认定结果。

二是证据线索要早留。财产线索通常包括银行账户与交易明细、房产与车辆登记信息、理财与保险单据、股权与经营收益凭证等。发现对方有异常处分行为的,应及时固定或者申请调取相关证据,避免时间越久越难查清。依据裁判理由中引述的条文,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关联索引照录的是裁判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文。该法已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继;检索或适用时,建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具体纠纷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与具体情况,如确有争议,建议结合自身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副标题:(案例库未标注副标题)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民事)

案由:离婚纠纷

关键词:民事;离婚;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审理程序:二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2015年10月19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可在该平台以入库编号 2016-18-2-014-001 检索核对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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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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