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短视频和直播怎么做才不违规?普法获客的合规边界与自查清单

长条桌 · 2026-10-17

短视频和直播普法,正在成为律师展示专业能力、积累潜在委托人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内容一旦从「讲法律」滑向「拉业务」,就可能同时受到广告监管规则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双重约束。这篇把律师做短视频、直播普法获客的主要合规边界梳理清楚,并给出一份发布前自查清单。

一、先分清:普法内容什么时候会被认定为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该法。律师服务也属于「服务」范畴。也就是说,单纯讲解法律知识,一般属于知识分享;但内容一旦明确指向推销自己的法律服务,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放在律师场景里,如果一条视频在普法的同时推介自己的法律服务,并附上咨询入口、联系方式、报价或优惠信息,稳妥的做法是按广告对待,做好可识别性标注。

同时,《广告法》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包括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作证明材料,以及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等情形。编造胜诉数据、虚构办案效果,在广告法层面同样有风险。

二、内容红线:这些说法不能出现

第一,不得对办案结果作承诺性、保证性表述。《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该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作不当承诺。「包赢」「百分百胜诉」「不成功不收费也能稳拿赔偿」这类表述都不能用。

第二,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律发通〔2018〕5号)第十条明确禁止虚假、误导、夸大宣传,禁止承诺办案结果,禁止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做数据展示时,公开裁判文书可查的真实案例数量与「我方胜诉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是两回事,后者不可用。

第三,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和不当身份宣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述律协规则第九条也规定,可以宣传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专家单位。「全网最懂拆迁的律师」「业内公认刑辩第一人」都在禁区。

第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的特殊关系。《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律协规则第十条同样禁止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和法院的人很熟」「认识里面的人」这类话术,既是违规推广,也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执业风险。

第五,不得贬低同行。《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律师法》(2026年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比式文案里攻击同行收费高、水平差的内容应避免。

三、形式红线:推广方式本身也有边界

律协规则第十一条列明了禁止的发布方式,包括:不得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不得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推广材料;不得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把视频号观众批量导入后群发营销短信,同样落在这条边界之外。

律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与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合作推广业务,均须遵守该规则,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合作。与内容机构、流量服务商谈合作时,「按签单金额抽成」的模式不宜采用。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承接红线: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该法第四十三条将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列为禁止行为。短视频引流来的客户,签约、收费都要走律所统一流程,不能私下收款、私下办案。

四、保密与脱敏:讲案例不能泄密

律师内容创作的最大素材库是自己办过的案子,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信息。讲案例的正确姿势是:优先引用公开裁判文书;确需讲自己经办的案件,删去当事人姓名、住所、交易细节等可识别信息,只保留法律争点和裁判规则;尚未审结的案件更要克制,避免泄露案情或者对结果发表不当预判。

五、发布前自查清单

1. 全文有无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性、保证性表述;
2. 有无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的数据;
3. 有无「最」「第一」「公认专家」等绝对化用语;
4. 有无暗示与司法机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
5. 有无贬低、攻击同行的内容;
6. 内容若在推销法律服务并附咨询入口,是否已作广告可识别性标注;
7. 案例素材是否已脱敏,是否只来自公开信息;
8. 引流后的委托是否走律所统一接受委托、书面合同、统一收费流程;
9. 与平台或机构的合作中,有无案件介绍费、收入分成安排。

合规不是内容获客的对立面,而是它能走多远的前提。正在搭建内容获客渠道的律师,也可以借助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来管理内容素材、办案节奏与委托对接,让专业展示和案件承接都处在规范流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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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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