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诉讼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长条桌 · 2026-10-20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发布的权威案例,具有参考示范价值。本栏目选取其中贴近日常生活与市场交易的案例,忠实转述案例库原文内容,不作演绎与推测。

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争的是一个借钱时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借款合同里约定「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其中包含律师费——这笔律师费,到底算不算受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约束的「其他费用」?借款人认为律师费已经让出借人变相突破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区分标准。

一、基本案情

出借人汤某某与借款人王某甲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前,应承担借款本金、所欠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将多份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

汤某某向王某甲给付借款后,王某甲未如约偿付全部本息。汤某某因此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提出王某甲应给付案涉本息及律师费等多项诉请。王某甲认为,律师费已超过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甲向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45007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49425元;支付借款本金17556658元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支付律师费530000元;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汤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丙就王某甲所负债务中的3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专门就律师费530000元应否由借款人承担作出了分析。

法院首先界定了「其他费用」的性质,认为:「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

在此基础上,法院区分了因诉讼产生的支出与借款成本:「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

同时,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王某甲未提交足以证明汤某某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对王某甲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

「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四、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07条第1项、第2项、第6项(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00条第1项、第2项、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108条第2款、第386条、第393条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108条第2款、第388条、第395条第2款)  ######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

五、简要提示

这个案子把借贷中两类看起来相似的「钱」分开了,普通人读懂它,可以记住三点:

**第一,借钱的各种名目费用,最终要合并计算。**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等,不论叫法如何,只要实质是借款人为拿到这笔钱付出的成本,就会和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放在一起衡量,合计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部分,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所以看到「低利息、高服务费」的产品结构,要自己把总成本加一遍。

**第二,律师费、诉讼费这类「打官司才发生」的支出,性质不同。** 它们的产生前提是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是出借人为维权而付出的损失,不是出借人从借款合同里直接拿到的利益;借款人如约还款,这笔钱本来不会发生。因此这类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通常不被归入受利率上限约束的那一类费用。

**第三,即便可以主张,金额也要经得起检验。** 是否合理,法院会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实际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出借人来说,主张律师费时最好有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相互印证;对借款人来说,签约时如果看到「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这类概括条款,应当意识到败诉后可能还要承担对方的诉讼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裁判理由中援引的是当时施行的司法解释条文及其利率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此后经过修正,条号与利率保护标准已有调整;关联索引部分照录的是案例库标注的条文与对应关系,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六、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名称: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 副标题: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律师费;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实现债权的费用
- 审理程序:再审(再审审查)
-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
-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
-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5日

七、来源声明

本文案例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公开的案例原文,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裁判要旨均忠实转述或引用原文,未作演绎与推测。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借贷往来中,把借条、转账凭证、催收记录和诉讼材料按案件归好档、随时能调出来,往往比事后回忆有用得多;这类材料可以用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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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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