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网购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平台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能一概适用
长条桌 · 2026-10-22
网购出了问题,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找平台,可真到起诉时才发现: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里写着「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难道买家必须跑到平台总部所在地去打官司?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这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飞诉称,2021年12月,时某飞于网络平台花费5188元购买一台手机,商家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故意给发错款式,没有按要求发货。原告与商家在微信上联系沟通后进行退换货,但货物邮寄到商家时,商家说手机基带芯片损坏,退还原告1500元,剩下的3688元作为维修费。原告多次向商家要手机损坏证明,商家未提供。到起诉之日,被告既没有退还原告剩余款项,也没有把手机邮寄给原告。原告向购买手机的某网络平台客服反映,客服说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维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3688元的维修费。 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时某飞在登录/注册转转账号时,须首先阅读并确认《用户服务协议》,确认同意协议后方能成功登录/注册账号进行交易。《用户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平台与您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两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协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内民辖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 )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用户服务协议》由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时某飞和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在登录/注册该网络平台账号时,须首先阅读并确认《用户服务协议》,确认同意协议后方能成功登录/注册账号进行交易。《用户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平台与您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款内容看,其适用范围仅指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时某飞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因适用平台服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时某飞所购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故赛罕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裁判要旨
「1.网络购物中,通常会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平台和卖家、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分别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及卖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诉请,判断争议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2.实践中,如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并未参与网络交易本身,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如果消费者和卖家之间达成了协议管辖约定,按照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即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是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四、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0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6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辖5号民事裁定(2023年3月1日)
五、简要提示
这个案例对普通网购消费者最大的实用价值,是「在哪起诉」这件事: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受平台服务协议管辖条款的当然约束;通过快递等方式收货的,收货地法院通常就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消费者一般可以在自己收货的本地法院起诉卖家,不必远赴平台或卖家所在地。若争议本身是关于使用平台服务(如会员、平台收费)产生的,则一般按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确定管辖。起诉前,建议保存好订单页、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和物流单据,这些是确定法律关系与收货地的关键证据。另外,本案关联索引照录的是裁判时对应的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可能随时间修订,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时某飞诉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入库编号:2024-01-2-084-006
副标题:消费者基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卖家和网络平台的,应当依据网络消费合同确定管辖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民事诉讼、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服务合同
审理程序:管辖裁定(一审、二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6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辖5号民事裁定(2023年3月1日)
七、来源声明
本文案例信息与引文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原文,忠实转述,不作演绎与推测;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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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执业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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