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招牌用了多年不算在先使用?商标注册后新开分店继续使用被判侵权

长条桌 · 2026-10-28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是各级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本栏目从案例库中选取与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关系密切的案例,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的原文内容,不作演绎与推测,帮助读者从真实裁判中理解法律规则如何落地。

本期分享的案例,与不少经营者都会遇到的情形有关:门店招牌用了很多年,后来别人把同样的文字注册成了商标,自己的使用还算不算在先使用?在他人取得注册之后新开的分店,还能不能继续挂这块招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给出了一审、二审之外的答案。

一、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是第*号、第*号“华联超市 Hual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即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该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35类,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肥城某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2015年11月27日,肥城某某公司注册了第*号“桃都华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亦为第35类。2016年4月1日,肥城某某公司的分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成立,经营范围为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等。

某某公司主张,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在门头、网络支付账单、购物小票上使用“华联超市”标识,侵害了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华联”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门店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肥城某某公司对“华联超市”标识构成在先使用,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使用“华联超市”构成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对涉案商标权均不构成侵害;肥城某某公司成立时间及使用“华联”字号时间早于某某公司成立时间,肥城某某公司在肥城当地具有知名度,某某公司在肥城未开展经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鲁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鲁民终2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立即停止使用“华联”“华联超市”等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联”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着力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能否归入“原使用范围”;二是被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是否成立。

就第一个问题,裁判理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肥城某某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后开设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作为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换言之,先用权抗辩保护的是既有经营格局的延续,而不是在他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后继续扩张经营版图。

就第二个问题,裁判理由进一步从主体时间与使用证据两方面作出认定:「此外,肥城某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某某公司前身及其关联企业的成立时间,且肥城某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中亦无法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超市行业的使用情况及具有一定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关于其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裁判要旨

案例库归纳的裁判要旨是:「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四、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59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2019年8月16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08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23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2021年2月23日)

五、简要提示

这个案例对经营者有几点可用的提醒:

一是招牌、字号的使用时间要留痕。证明使用在先、并已具有一定影响,通常要靠早期合同、租赁凭证、进货单据、广告投放记录、纳税资料、门店照片等材料,这些多为日常经营中自然形成,事后再补往往难以采信。

二是先用权抗辩有边界。即便早年在本地确实使用过某个标识,在他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后把使用范围扩张到新设的分支机构、新开的分店,通常不再被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三是企业名称也有风险。把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门店突出使用,可能同时面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改名、换牌的成本远高于注册前的检索。

四是应诉时别只强调“我在本地有名气”。本案被告在一、二审以本地知名度、权利人未在当地经营为由抗辩并获支持,再审仍被改判,说明抗辩落点应放在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与证据链上。

五是有扩张计划时先做商标检索。准备开新店、设分公司、换招牌之前,先查一查同类服务上是否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必要时调整标识,能省下后续停止使用与赔偿的损失。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某某公司诉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59-028

副标题: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审理程序:再审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2019年8月16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08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23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2021年2月23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案例库)。本文依据案例库公开原文转述,基本案情忠实于原文表述,裁判理由与裁判要旨均为原文引用,未作演绎与推测。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经营者从商标检索、招牌更换到合同签订,往往是一连串需要留痕的动作。若手上同时有多家门店的证照、合同与纠纷节点要盯,可以借助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把材料与期限集中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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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执业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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