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擅入河道消力池冰面溺亡,管理机关已尽提示防护义务不担责

长条桌 · 2026-10-29

「案例分享」栏目内容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本文忠实转述案例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今天分享的是指导案例141号,一起因进入河道消力池冰面行走而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这个案例与每个人的日常出行、户外活动都有关联:出了事故,场所管理者是否一定要赔?看完这个案例,你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多一分了解。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民警赶到现场开展查找工作,于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经家属确认为支某3。发现死者时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池水表面结冰,冰面高度与消力池池壁边缘基本持平,消力池外河道无水。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关于支某3死亡的调查结论(丰公治亡查字〔2017〕第021号),主要内容为:一、该人系符合溺亡死亡;二、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支某3家属对死因无异议。支某3遗体被发现的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下游方向闸西侧消力池,消力池系卢沟桥分洪枢纽水利工程(拦河闸)的组成部分,其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管理单位为「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支某3的父母支某1、马某某,妻子李某某和女儿支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常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包括缔约磋商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

同时,从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一方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此类对危险后果的预见性,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3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据此,法院认定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对支某3的死亡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案例库标注的裁判要点为:「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联索引

裁判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驳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2019年1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2019年4月23日)。

五、简要提示

这个案例给普通人的启示很实在: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是进入公共场所、参与经营活动或群众性活动的人,而不是对任何地点、任何情形都可能发生的危险兜底。像消力池这类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者安装防护栏杆、设置醒目警示标牌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进入河道、在冰面行走的危险依据一般常识即可预见,仍擅自进入并造成自身损害的,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难获支持。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自觉远离标有禁止进入的水域、冰面和工程设施,尤其是冬季切勿在结冰河面行走或活动;对未成年人和随行家人,也要尽到照看义务。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0-18-2-001-001。
副标题:原文未标注。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程序:二审(生效判决)。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2019年1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2019年4月23日。
入库日期:2023年8月24日。

七、来源声明

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均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日常阅读、检索此类案例时,也可以在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里建立自己的案例笔记与检索库,方便随时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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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执业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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