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受害人自身疾病影响伤残后果,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长条桌 · 2026-10-30

「案例分享」栏目内容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本文忠实转述案例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今天分享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被撞后构成四级伤残,鉴定意见认为事故外伤在其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只有25%,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商业险只按25%赔。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种算法。这个案例与每位交通参与者都有关——如果受害人本身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赔偿会不会被「打折」?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7日23时05分左右,罗某驾驶小轿车沿省道东西线路往东山方向行驶,行至福建省诏安县大嵼桥大桥路段,在实施超车过程中与孙某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诏安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

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诏安县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第四级;有部分护理依赖需要;护理期限为五年;后续治疗费用约为2500元;本次事故外伤在孙某某伤残发生中的参与度为25%。孙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罗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633281元。某保险公司答辩称,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孙某某合理合法损失,但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25%的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诏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221285.13元。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漳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变更赔偿数额为323444.50元。孙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民再34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某某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某某407089.01元,两项合计527089.01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自身疾病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相应的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对于受害人原有疾病与过错的关系,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说明:「孙某某的原有疾病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显然,不能将受害人原有疾病认定为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孙某某有高血压病史,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高血压病史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得出结论:「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以其自身疾病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的参与度比例扣减相应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裁判要旨

案例库标注的裁判要点为:「1.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明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与本案案情类似,应予参照适用,不能仅因案情的个别差异而不予参照适用。」

裁判要点进一步区分了责任构成与责任分配两个阶段:「责任构成阶段没有原因力而只有原因」「而在责任分配阶段,考察的重点是各个要件的强度,进而综合决定责任的大小」。要旨指出,是否考虑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的原因力,须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侵权人行为的社会价值及其风险等因素综合考量;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有保险可以分散风险、违章行为不具有社会价值、受害人没有过错,故不应以受害人体质或疾病为由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关联索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29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2015年9月23日)。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再341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22日)。

五、简要提示

这个案例给普通人的启示很具体:被人撞伤后,如果鉴定意见写着你原有疾病对伤残结果有「参与度」,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是据此按比例打折赔付,但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当然成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身体原本的状况只是客观存在的介入因素,不属于法律上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对受害人一方,有几件事值得注意:一是事故后及时就医,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不要因为担心「影响赔偿」而隐瞒,病历的真实完整反而有利于后续认定;二是拿到鉴定意见后,重点看「参与度」「因果关系」等表述,不要被专业术语吓住,也不要径自接受按比例扣减的方案;三是保留好医疗费票据、护理依赖与护理期限的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用意见,这些都是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

对车主和驾驶人来说,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顺序、限额和免赔约定,直接决定事故后自己要掏多少钱,投保时应看清责任限额与不计免赔的约定,出险后及时报案、配合定损,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理赔。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孙某某诉罗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374-005。
副标题:因自身严重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伤参与度、自身严重疾病、个人体质状况、特殊体质、侵权责任
审理程序:再审。
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29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2015年9月23日。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再341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22日。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5日。

七、来源声明

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均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把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医疗票据和理赔往来按时间顺序归到一处,往往比临到谈判才翻箱倒柜更省事,长条桌工作台(111gzt.com)也是为此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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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执业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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