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婚房加名给配偶后离婚,婚姻存续期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长条桌 · 2026-11-01

本栏目案例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正文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引文以加引号方式照录原文。今天分享的是一起婚房加名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把自家房屋99%的产权份额登记到妻子名下,婚后实际共同生活只有六个多月,离婚时这套房到底归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赵某(女,1982年出生)与曹某(男,1995年出生)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曹某刚退伍不久,在某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父母未有接触,亦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各自父母家。同年底,双方在外租房开始正式共同生活,至2020年6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为6个月左右。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上述离婚诉讼中,赵某未要求处理财产问题。同年12月,赵某以房产证记载其享有案涉房屋99%产权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按照曹某给予的份额分割案涉房屋。曹某述称,婚后赵某以其女儿想要就读更好的学校为由,提出将其与孩子户口迁入案涉房屋,并希望在房产中占有份额,曹某遂说服父母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为赵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时,其被临时问及产权比例,未经慎思即同意给予赵某99%的产权份额。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曹某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当时曹某仅11岁,原登记为曹某以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共有,并一直实际居住,为家庭主要财产。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2019年7月17日,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99%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1%产权份额。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人民币119371.43元由赵某支付。诉讼中赵某、曹某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当时市场价值为9752920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案涉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应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沪01民终144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否则,不仅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影响婚姻关系稳定与和谐。」
此种认识已为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裁判理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裁判理由进一步解读:「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给予方请求判令房屋仍归自己所有,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自己无重大过错这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度、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给予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及具体数额。」
就本案的具体适用,裁判理由认定:「本案二审期间,《婚姻家庭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已生效,故二审判决予以适用。案涉房屋系曹某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原登记为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共有。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因曹某父母明确名下产权只赠与曹某,故尽管该赠与处于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相关产权依法应为曹某个人所有。接受父母赠与后,曹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同年7月17日,曹某即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与赵某双方名下,其中赵某占99%的份额,自己仅保留1%的份额。但是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又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依法判令房产曹某所有。」关于补偿数额,裁判理由说明:「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由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补偿款。」

三、裁判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妥当处理。」

四、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5条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2024年6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4488号民事判决(2025年3月31日)

五、简要提示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案例回答了一个高频问题:婚房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就一定能按登记份额分吗?答案是不一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把房屋转移登记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又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结合给予目的、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离婚时房屋市价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房产证上的份额登记并不必然等于离婚时的最终分配结果。
落到日常做法上:加名或变更产权登记前,双方最好把份额、目的、出资和可能的处理方式写进书面协议;给予方也要意识到,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公示效力,随意加名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发生争议时,办理过户支出的税费、共同生活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都会影响法院对补偿数额的认定,相关凭证要注意留存。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案件中婚姻存续时间多长算「较短」、补偿数额如何确定,仍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院判断,不宜简单套用本案结论。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赵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07-2-015-001
副标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民事)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关键词:民事、离婚后财产、给予房产、产权登记、共同生活时间、房产来源及价值、信赖利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2024年6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4488号民事判决,2025年3月31日

来源声明:本文案例信息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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