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享:下班途中摔倒、交警未认定责任,工伤认定该怎么做?社保部门须调查核实

长条桌 · 2026-11-03

上班路上、下夜班途中骑车摔伤了,交警没出具责任认定书,还能认定工伤吗?今天分享的案例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本文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原文,不作演绎与推测,仅对案情作适当压缩。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凌晨1点,王某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沿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市安达街路口西侧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摔倒受伤,随后当即拨打110报警。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以下简称凌河交警大队)接警后到达现场,出具《接(出)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王某系躲避路面凹坑摔倒受伤。2021年3月20日,凌河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该事故的形成原因无法具体查明,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出具此事故证明。2021年12月22日,王某与锦州市政公司签订协议书,锦州市政公司因市政路面凹坑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同意赔偿王某急救费260.47元。2021年12月31日,王某向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锦州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锦州市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22年1月7日向王某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2022年2月22日,锦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并于2022年2月28日送达。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辽7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辽07行终20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辽行申87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辽行再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锦州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锦州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裁判理由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工伤时,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关于事故责任依据,法院指出,认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首先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上述依据也并非绝对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应以相反证据为依据予以认定。”

关于调查核实义务,法院指出:“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件或者唯一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保部门可以针对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认定,即不存在公安交管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就不能认定工伤的问题。对于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本案中,王某及锦州市人社局对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为王某本人负主要责任。”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凌河交警大队未认定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锦州市人社局依法应当针对王某是否对涉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认定,但锦州市人社局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其推定”“王某不小心或者对路况观察瞭望不够碰到排水井盖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的结论明显证据不足。即使在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责任难以查清的情况下,锦州市人社局亦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而不是相反。锦州市人社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以此为由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裁判要旨

案例库为本案标注的裁判要旨为:“1.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保部门应当围绕职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认定。对于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2.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是职工对事故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四、关联索引

案例库为本案标注的关联索引如下(法条与案号均照录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1条第1款、第1条第2款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第3款

一审: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辽7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10日)

二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行终202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21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申876号行政裁定(2023年9月25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行再6号行政判决(2024年5月15日)

五、简要提示

对普通上班族来说,这个案例传递了几个实用信息:一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即使交警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事故成因、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也不意味着就与工伤无缘,社保部门通常需要围绕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调查核实,再综合判断;二是单方事故并不必然等于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能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三是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保留接处警记录、事故证明、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材料,对后续主张权利非常重要。各地规定与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具体认定请以社保部门审核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六、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5-12-3-007-002

副标题: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行政)

案由:案例库公开原文未标注

关键词:行政、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调查核实义务、非本人主要责任、证明义务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辽7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10日)

二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行终202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21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申876号行政裁定(2023年9月25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行再6号行政判决(2024年5月15日)

入库日期:2025-06-24

来源声明:本文案例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与关联索引忠实转述案例库公开原文;本文当事人名称采用案例库公开表述的化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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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经执业律师审校。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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